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集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集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best365官网中文版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集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利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集团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请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集团处理学生的申诉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学生工作处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集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集团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查证。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需要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集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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