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信息职业技术集团
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淮安信息职业技术集团培养具有创业能力的技术应用性人才的战略,进一步完善集团创业教育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集团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 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淮安信息职业技术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四条 创业基金鼓励创业者吸纳社会资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集团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创业基金的受申请、评审与监督,并定期向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及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工作报告。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院高年级在读学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三)无不良信用和在校违纪记录;
第八条 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1.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1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万元。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符合创业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系推荐,向集团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实施常年受理。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集团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经集团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送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基金办可协助创业者联系进一步的社会融资。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创业办审核,报集团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创业办审核,报集团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基金办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集团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送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