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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集团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细则

2009年12月25日 12:53  点击:[]

中共淮安信息职业技术集团委员会
淮信院委字〔2009〕70号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集团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积极发展优秀知识分子入党是我们党组织发展工作的一贯方针。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促进集团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积极、慎重,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教职工党员的重点是教学、工作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职工和“双高”(高学历、高职称)教师。
第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初,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集团发展党员的总体要求及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实际状况,研究制订本单位年度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计划。年度发展计划(包括发展对象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凡是在我院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组织并在近三年工作中获得过一次年度考核优秀或院先进工作者的、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因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到集团工作的教职工,曾在原单位提出过入党申请的,须由原单位党组织正式将申请入党材料转至我院,其申请入党时间以实际申请时间为准。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申请书过于简单者,应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要定期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入校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可直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七条   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两名党员担任其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等工作。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两名培养人研究后分别用黑色钢笔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录”的“培养联系人意见”并签名盖章。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由党支部书记在“支部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签名。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意见应每季度填写一次。
第八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院、系两级教育培训机制:启发觉悟阶段(初级教育),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校教育阶段(集中教育),由院党委党校统一安排。已被党支部重点培养并被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院党校的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对于各方面条件均比较成熟,已基本达到党员标准者,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四份以上思想汇报一并装入《发展党员专用材料袋》。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对各方面条件均比较成熟,在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后,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同时将“群众座谈会记录”、“支委会意见”如实填写在《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材料》中。
第十二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将公示结果填写在《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材料》中。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认真组织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一)政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重大历史事件中的表现,以及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缺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其他有必要政治审查的内容。
(二)政审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征求有关领导、同事、老师和同学的意见。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要外调。外调函由基层支部直接办理。
(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不能直接由发展对象本人自己经手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四)政治审查后要写出“政审综合报告”填写在《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材料》中。
第十四条   党支部在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培养、考察和政审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党总支预审。除口头汇报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入党积极分子期间相关材料;《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材料》、外调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党总支要指派专人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材料,并认真填写《发展党员预审材料》,预审工作要形成制度,避免随意性。经预审,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并在发展计划内的,交党委组织部“关于***同志入党的党总支推荐意见”及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直属党支部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党委组织部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经党委组织部初审、党委讨论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发给《入党志愿书》,各党总支确定两名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总支指定比较了解发展对象的党员担任。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被介绍人讲解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三)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四)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七条   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主要程序如下:
(一)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持人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二)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及入党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等,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五)大会讨论。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六)大会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七)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八)会议发言。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也可以发言,谈自己的感想。
(九)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适当调整会议议程。
注意事项如下:
    (一)要保证与会党员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二)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三)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支委会或发展对象应予以解答。如果某些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四)做好大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结果;综合全体党员的讨论意见形成的决议等。
(五)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全称等,最后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经集团党委授权可以对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组织部部长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总支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开始正常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总支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总支应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争取早日入党。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后,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基本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一)党总支签署意见后,应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集团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及时更新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
(二) 发展党员工作报组织部备案、审批时间上半年截至到五月一日;下半年截至到十一月十日。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各党总支组织参加入党宣誓。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在一年预备期内的教育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基层党支部为主开展,通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并分配适当的工作,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每季度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由党支部确定培养联系人加强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应在支部大会后每三个月填写一次《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做好鉴定工作。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三个月作一次书面汇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校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转给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之前两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转正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人简况,何时被批准入党,何时预备期满;对照党员标准,汇报自己入党后履行党员义务情况,政治、思想和作风方面的进步,工作及学习表现,缺点的改进情况及努力方向。
党支部应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公示,并填写公示结果。
第二十八条   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公示结果,就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的程序主要有:
(一)支部书记宣布会议内容,清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报告。
(三)预备党员联系人或党小组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党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五)大会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六)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对待,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党总支汇报情况,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集团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内容参照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入党转正申请报告》等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查。直属党支部报集团党委审批。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院党委审批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材料、党校结业证书、思想汇报、函调政审材料、发展党员预审材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期思想汇报、转正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党委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注明审批时间,党总支书记签名。批准按期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算起;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讨论审批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向其说明延长的原因,教育其正确对待,接受考验,积极改正缺点和不足,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
预备党员转正后的所有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党委把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重视对专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要加强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党总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会议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以前所印发的有关发展教职工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党建工作   组织发展   教职工党员   细则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集团党委办公室    2009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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