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信息职业技术集团委员会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切实保证我院新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个别吸收原则、择优发展原则、计划发展与动态掌握原则以及团组织推优原则。
第四条 各系党总支应将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半年制订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五条 各系党总支应广泛深入地开展细致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我院学生对党的认识与了解,提高党的吸引力,努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章 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六条 我院各类在籍学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积极要求入党的,学生党支部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受理其申请。通过团组织推优,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考察,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讨论通过,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各系党总支应对入党积极分子不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坚持分层次培养。学生党支部根据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可分为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当年计划发展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培养工作。
2、通过所属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状况,向申请人介绍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规程,对申请人提出思想和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通过院、系党校进行培养。
4、注重过程培养。以活动为载体,通过形式多样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志愿者活动、争优创造活动、主题报告等,同时结合宿舍、上课、早锻炼、晚自习等日常行为表现,加以培养、锻炼和考察。
5、定期或不定期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活动、听党课或成立集团入党积极分子党章学习小组,有组织地推动学习。
6、支委会成员同入党积极分子谈话。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学生党支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政治审查。
政审的主要内容: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3、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
1、同本人谈话。
2、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3、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4、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
凡没有经过政审的学生,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通过预审的学生发展对象由所在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所需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团组织推优审批表。
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4、思想汇报。
5、个人自传。
6、学习成绩等相关证明材料。
7、院(系)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8、政审函调或外调材料。
9、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书面材料。
10、公示情况。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具备党员的基本条件,近一年内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曾荣获院级二等以上奖学金,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争优创先等集体活动。
2、曾荣获院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近一年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在班级前3/5。
3、曾受到院级以上表彰,近一年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在班级前1/2。
4、其他表现特别优秀,曾荣获市级以上表彰。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列入发展对象:
1、年龄未满18周岁。
2、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时间累计不满一年。
3、未获得院(系)业余党校培训考核结业证书。
4、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5、未按期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或思想汇报敷衍了事,对党的认识有较大差距。
6、公示期间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实的。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党支部接受预备党员须严格履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程序,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申请入党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学习成绩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向支部大会如实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在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支委会应当对其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介绍人填写的意见进行严格审议,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接收预备党员的会议程序: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
3、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赞成人数以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5、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6、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1、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系党总支。
2、党总支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组织谈话。
3、党总支将审查后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提请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党员发展纪律,不按发展程序或不按条件发展的党员,院党委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院党委审批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核发入党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通知所在系党总支,由党总支通知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与本人谈话,然后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计算。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集团统一组织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交给任务、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考察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同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各党总支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总支审查,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提出意见。
3、预备党员转正公示。
4、支委会讨论。
5、召开支部大会,转正申请人汇报在预备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党总支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汇总公示。
7、学生工作部提请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转为正式党员所需材料:
1、发展为预备党员时的所有材料。
2、个人转正申请。
3、《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4、预备期内的思想汇报。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延期半年至一年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不愿意承担党组织分配的任务,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2、因违反集团管理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3、延长预备期后,仍不具备党员基本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预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提出正式转正申请者。
第六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 系党总支书记为本系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委员和所有党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条 党总支对发展学生党员的材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负责,同时要做好发展学生党员材料的建档、归档、保管和转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帐,台帐要求齐全规范、详细清楚。
1、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2、工作记录,主要包括:推优记录、公示记录、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考察记录等。
3、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培训计划、入党申请人一览表、入党积极分子一览表、发展对象一览表、联系人一览表、正式党员及预备党员材料等。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的纪律及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相关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集团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学工部负责解释。
二○一○年 六月十三日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集团党委办公室
2010年6月17日印发